无障碍阅读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送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意见的函

索引号: ZDDBG16858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送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意见的函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10-02-09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省人大财经委《关于先期自行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的通知》(陕人财委函字[2010]2号)收悉。经我厅征求各地市交通局及相关直属单位意见后,现就清理《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清理《陕西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的意见: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养路费等六项收费。2008年12月22日,财政部等5部委印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对取消养路费和其他交通规费等相关事宜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我省已依据相关文件依法完成养路费的退费与欠费清缴工作,故建议废止《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以便与国家的现行政策相一致。
      二、对清理《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意见: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文件(财综[2008]84号)规定,运输管理费已取消。因此建议删除《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三、对清理《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意见: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是依据《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该条例实施近9年,普遍反映其操作性很强,对明确路政管理职责,保障《公路法》有效实施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随着公路事业的发展,路政管理的重要作用日益突现,我们对该条例无修改意见。
      四、对清理《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意见: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文件(财综[2008]84号)规定,航道养护费、运输管理费已取消。因此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港务费、船舶停泊费”。
      五、对清理《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71号)的文件规定,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根据这一管理体制的变动,我厅建议对以下几条进行修改: 
      (一)建议第六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二)建议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议第十八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经营权期限届满被注销的,经营者应当终止营运活动,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四)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议删除“建设”部门。
      (五)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三十五条中的“车辆营运证件”建议修改为“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件”修改为“从业资格证”。
      (六)建议第四十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统一监制。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标志灯、待租装置由市、县(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统一监制”。 
      (七)建议第四十二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合理规划出租汽车运营站场,在航空港、火车站、汽车站、体育馆场、港口、宾馆、大型商场、医院、旅游景点和城市主干道、繁华地段等,划定公益性出租汽车营运站场、停车场或者停靠点,并设置明显标识。公益性营运站场和出租汽车停靠点不得收取停车费。
出租汽车营运站场应当加强管理、文明服务,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在城市主干道和繁华地段不得单独针对出租汽车设定禁行路段。”
      (八)建议将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中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九)建议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监督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
      (十)根据近年来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实际,自从国家取消出租汽车管理费以后,管理部门用于机构运转的经费来源被切断,经费问题是困扰管理部门的一大问题,因此建议《条例》增加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日常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划拨的内容。

二○一○年二月九日

分享到:
Copyright © 2019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9021号 网站标识码:6100000013

地址:西安市唐延路6号 邮编:710075

建议您使用IE9以上版本或其它支持Html5的浏览器进行浏览

值班室电话:029-88869099 传真:029-88869011

关闭